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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

时间:2021-04-23 13:09:56 解答: 71 次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1 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含增值税计算;“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要求:(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①乙公司在3月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②乙公司在3月1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③乙公司在3月26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人银行。
正确答案:

(1)甲公司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10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 000(2)①乙公司在3月9日付款,享受42 120元的现金折扣:(即2 106 000×2%)借:银行存款  2 063 880  财务费用  42 120 贷:应收账款    2 106 000②乙公司在3月18日付款,享受21 060元的现金折扣:(即2 106 000×1%)借:银行存款  2 084 940  财务费用  21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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