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2011年3月2日,驾驶自行车在市区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现前面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着一辆正在卸货的货车,正好挡住了其前行的路面,便顺势向左拐进慢车道。在慢车道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的李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借道行驶的汽车人王某,轿车头正好撞在自行车尾部,导致王某摔倒受伤。问:王某是否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什么?
市民王某2011年3月2日,驾驶自行车在市区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现前面非机动车道内停放着一辆正在卸货的货车,正好挡住了其前行的路面,便顺势向左拐进慢车道。在慢车道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的李某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借道行驶的汽车人王某,轿车头正好撞在自行车尾部,导致王某摔倒受伤。问:王某是否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王某不具有违法行为,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路面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的规定。
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4:12:31
←请使用支付宝扫码支付VIP截止日期:2024-12-31 04:12:31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