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带配备要求:
消防水带配备要求: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m 船长设1 根,备用1 根,但总数不得少于5 根。此数目不包括任何机舱或锅炉舱所需的消防水带。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该船所从事的贸易性质,可以增加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以保证能随时获得足够数目的消防水带。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 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3 根。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所需的消防水带数目至少1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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