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l20000元;
(2)企业将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5000元、增值税额765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l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购进免税农产品按l3%扣除率计算)。
要求:
(1)计算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