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集团诉中信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双方在调解中,恒中公司同意为中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据此制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担保人。但是,恒中公司考虑到中信公司业绩一直下滑,便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由于双方调解的基础不存在了,所以该调解协议不生效
B.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因而经双方同意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为了便于执行,旭日集团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中信公司反悔,拒不签收。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判决
C.旭日集团和中信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方案,为了以防万一,他们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支持了该请求,制作判决书并送达
D.旭日集团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要求增加一项请求,即由中信公司承担自己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中信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该请求超过了诉讼请求,因而未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