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两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

时间:2021-07-13 02:41:52 解答: 169 次

问题:

[单选] 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与乙、丙两企业,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企业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 .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 . 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 . 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但其抵押权不能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

B

参考解析:

B[解析]根据《物权法》第l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只有一个抵押权存在时,当抵押权人成为所有权人时,抵押权消灭;当多个抵押权并存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成为所有人时,抵押权不消灭可以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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